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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资管规定迎来重大修订 首提差异化监管股权投资比例红线放开 全球关注

来源:券商中国2023-01-16 08:00:56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资管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下称《运作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超过10处。首次提出了将对私募管理机构规模、结构、子公司设立等实施差异化监管。进一步鼓励券商私募资管的发展。明确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25%”限制,为开展“投早”“投小”的创业投资以及并购投资打开空间。


(资料图片)

防堵结构化发债行为,私募资管计划投资单一债券占比超过50%的,杠杆比例(该私募资管计划的总资产比净资产)不得超过120%。员工持股计划不穿透计算人数。部分期货公司私募投资非标有所放宽。

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1月底,私募资管存量规模为15.3万亿元。其中,券商资管6.9万亿元,券商私募子公司约6000亿元,基金公司与基金子约7.5万亿元。

引导资本更多投向实体经济

据了解,本次修订是为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大对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领域的支持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018年10月,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证监会发布资管规定,进一步完善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规则体系,并持续推动行业私募资管业务规范整改、平稳转型。随着规范整改工作顺利收官,行业风险显著降低,业务结构持续优化,主动管理规模、投资标准化资产规模占比大幅提升,私募资管业务进入规范有序发展的新阶段。

同时,资管规定发布实施以来,行业发展和市场形势发生了一定变化。一方面,实体经济需要更加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本更多投向实体经济。另一方面,有必要及时总结规范整改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持续巩固《指导意见》实施成效,坚守直接融资本源,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首提差异化监管

《资管办法》明确了差异化监管的原则。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可以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司治理、内控合规及风险状况,对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结构、子公司设立等实施差异化监管。

“这应该是监管首次在私募资管的管理中提出了差异化监管的理念思路,可以预见,将来这一业务的马太效应可能会愈加明显,强者恒强不可避免”,某资深资管人士向记者表示。

《资管办法》还提出,有序推动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健全、合规运营稳健、专业能力适配的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前述要求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基于专业优势和服务能力,规范审慎发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上述人士称,这里的意思也很明显,就是鼓励券商资管的发展,对于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的资管发展持审慎的态度。

《资管办法》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隔离。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外。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等从事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注册制的推进,券商对企业的服务是全方位的,部分券商在很早期就对拟上市企业进行了入股,与企业一同成长。股权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独立化运营有利于风险隔离。

放开了25%投资上限限制

据了解,本次修订坚持了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一是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分期缴付及扩募,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分期、分步投入的合理需求。私募股权资管计划扩募的,应当符合事先取得全体投资者及托管人同意、充分披露信息、确保合理估值等条件。

据了解,这里的分期缴付与之前的规定比较,主要变化是不再要求分期缴付款从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不得超过三年。

二是规定从事并购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的资管计划不受“同一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不超过该资产净值的25%”限制,为其开展“投早”“投小”的创业投资以及并购投资打开空间。

“监管专门为并购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开了一道口子,25%的投资上限被取消,有利于资管机构将更多的资金投向部分企业”,另有资管人士称。

三是规范私募股权资管计划通过SPV(特殊目的载体)开展投资。为满足投资退出便利等合理需求,允许资管计划通过SPV投资于标的股权,但该SPV应当严格界定,不能承担募资功能,不得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

业内人士解释称,这种类型的SPV并不属于资产管理的范畴,主要起到的作用是方便后续的份额转让和部分风险隔离。

四是完善自有资金参与规范。放宽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同时要求自有资金的参与、退出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同意。

五是允许私募股权资管计划在财产中列支资管计划成立前的合理费用,但应取得投资者同意且充分信息披露。

六是强调不得开展“明股实债”投资,严防机构假借股权投资名义规避监管、滋生风险。

防堵结构化发债行为

本次规则修订还总结了过往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安排。

《运作规定》要求私募资管计划投资单一债券占比超过50%的,杠杆比例(该私募资管计划的总资产比净资产)不得超过120%。资管人士解释称,“一般对此要求的杠杆比例是140%,现在调整为120%,进一步降低了杠杆比例,此举有利于更好的限制结构化发债的行为”。

《运作规定》还要求强化业绩报酬规范,明确长期业绩导向,要求管理人仅可在分红、退出、清算时提取业绩报酬,并设定费用收取的比例上限。

“业绩报酬应当从分红资金、退出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提取,从分红资金中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规定称。

此外,本次修订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报告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多头报送。同时,坚持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结合,为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涉及产品备案管理,或者宜由行业自律的指标性、操作性规范,将由基金业协会在自律规则中规定。证监会将指导基金业协会同步做好相关自律规则的制定、修订工作,确保做好衔接。

本次修订还明确了过渡期的安排。3月1日前存续的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不得续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有序压缩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确保按期全面规范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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