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
2、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
4、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5、 案例: 【基本案情介绍】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某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某驾驶“奥拓”牌小桥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
6、刘某发现曹某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某身体接触,造成曹某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
7、曹某的家人以刘某和华泰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8、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认为:首先,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9、其次,刘某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作出的必然反应,但刘某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
10、曹某行为违法以及刘某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某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某对曹某之死之责任,承担50%赔偿责任为宜。
11、刘某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桥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某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某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
12、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四人损失共计10万余元。
13、刘某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获赔修车费664元。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